.jpg)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森林權屬 第三章 發展規劃 第四章 森林保護 第五章 造林綠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并公開考核結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需要,建立林長制。 第五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資源保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的投入,促進林業發展。 第六條 國家以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實現森林資源永續利用。
第七條 國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加大公益林保護支持力度,完善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指導受益地區和森林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進行生態效益補償。 第八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護和林業發展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九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植樹節。
第一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主體1
第一節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律性質1
第二節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定職權7
第三節森林公安行政職權的內容13
第二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對象24
第一節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界定24
第二節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對象30
第三節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管轄36
第三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依據39
第一節林業行政處罰依據的淵源39
第二節森林法46
第三節野生動物保護法51
第四節森林防火條例56
第四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程序63
第一節林業行政案件的調查63
第二節林業行政處罰的決定80
第三節林業行政處罰的執行93
第四節涉案財物的行政處理98
第五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證據104
第一節林業行政處罰證據的概念104
第二節林業行政處罰證據的分類111
第三節林業行政處罰的證明制度125
第四節林業行政處罰證明的主體與客體131
第五節林業行政處罰證據的審查138
第六章林業行政違法行為的責任145
第一節林業行政處罰的概念145
第二節林業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150
第三節林業行政處罰的裁量159
第四節林業行政處罰的合法要件164
第五節林業行政處罰的錯誤和違法166
第七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內容(一)170
第一節法律法規授權案件的查處170
第二節行政機關委托案件的查處199
第八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內容(二)213
第一節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的查處213
第二節違反森林防火條例案件的查處237
第九章森林公安行政執法的內容(三)255
第一節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案件的查處255
第二節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案件的查處261
第三節違反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案件的查處270
第四節違反種子法案件的查處275
第五節違反防沙治沙法案件的查處285
第十章林業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區別290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6日國務院發布);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7年8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 1987年9月10日林業部發布);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部令發布);
《林地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8月30日林業部發布);
《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發布);《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林業部發布);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1996年10月14日林業部發布);
《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起);
《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1990年11月1日林業部分布);
海南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號令發布);
《海南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1993年9月22日公布);
《海南省木材市場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松香產品運輸管理辦法》(1991年10月29日林業部發布)。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
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 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有關法律宣傳的社會實踐報告怎么寫啊 大學生司法局社會實踐報告 發表文章 全站搜索 收藏本文 QQ書簽 百度收藏 實習人員:夏天華 實習地點:**省**市司法局 實習時間: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2月18日到26日春節休...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第一條 自然保護區是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拯救瀕于滅絕的生物物種、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對促進科學技術、生產建設、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等事...
1.林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目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
1.林業方面的法律法規目錄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1986年4月28日國...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
1.森林法規 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摘要:森林資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長的森林有機體的總稱,森林資源保護旨在促進森林數量的增加、質量的改善或物種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護性措施.我國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立法較早,從1963年起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