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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選舉工作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的集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實踐性為一體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堅持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事,充分發揚民主,是順利完成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保證。
(一)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換屆選舉工作有序進行。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充分發揮好黨的思想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開展工作。
要注重發揮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模范作用,教育和引導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選民和黨員代表,帶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宣傳憲法、選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決執行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以自己的實際行動體現黨的先進性。(二)充分發揚民主,確保換屆選舉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在換屆選舉工作中,凡是應該由選民和代表決定的事情,都要由選民和代表來決定。要充分發揚民主,不能怕麻煩、圖省事、簡單化,更不能妨礙、限制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要通過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法制教育,積極引導廣大選民和代表樹立正確的民主觀,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保證換屆選舉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三)嚴格依法事,切實提高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效性。一是注意提出的代表比例、建議、方案或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是注意選區劃分的科學性。要依據法律規定,本著便于選民了解候選人情況和參加選舉活動,便于選民聯系、監督當選代表的原則,按照居住狀況或工作單位進行科學劃分。
三是注意選民登記工作的準確性。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干部、工人、農民、離退休人員、流動人員等各類人員和情況,按法律規定進行準確的排查,認真細致地做好登記工作,力求防止漏登、錯登或重復登記現象的發生。
四是注意工作環節和過程的有序性。對于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代表資格的審查、代表選舉以及召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領導班子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操作,通過嚴密的組織程序,保證換屆選舉工作的客觀公正。
五是要處理好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在換屆選舉中,既要嚴格依法事,又要認真執行政策,把法律與政策統一起來,對于法律和章程有規定的,要按法律和章程;法律和章程沒有明確規定而政策有規定的,要按政策規定;遇到法律、章程和政策都不夠明確的,要持慎重態度,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真正把依法事的要求貫穿于整個換屆選舉工作的全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0年8月28日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調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了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
目前關于行政調解的法律法規如下: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5條也有要求。
民事訴訟庭外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調解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人民調解員有本條規定的四項行為之一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反映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不定期地主動向群眾了解人民調解員遵守行為規范的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收到群眾的反映或者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行為規范的,應當進行認真調查,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的,及時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同時對該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并向其宣傳國家法律、政策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等。人民調解員有本條規定的四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不適宜繼續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應當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和社區管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憲法、行政法規、民法通則、合同法等。
社區涉及的法律規定不是很多,往往是所在社區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社區實際情況自行指定規則,其社區可有不同職務的帶頭人,相當于干部,職責也不同。
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愛護公共財產。
2、協助政府部門在社區開展民事調解、社會治安、勞動就業、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和流動人員管理等工作,協助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維護本社區的交通、通訊、能源等市政公共設施。
3、向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負責,并定期匯報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項任務。
4、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開展共駐共建,管理和維護集體資產。
5、發展社區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6、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興辦有關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管理社區安老、助殘等社區服務機構。
7、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內失業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工作。
8、參與業主委員會對本社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支持。
9、加強社區與社區之間的聯系,促進團結、互助,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區進行合作。
10、向政府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并提出建議。
11、組織社區居民對政府部門的各項政務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12、依法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民間組織,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社區民間組織的指導與幫助。
13、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允許范圍內,自主決定社區各項事務。
主任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帶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帶領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
2、主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定期召開居民委員會工作會議,督促各下屬委員會做好本職工作,協調居民委員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努力建設一個團結協作、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社區領導集體。
3、積極推進社區建設,為居民群眾提供生活便利、環境優雅、文化活躍、治安良好、人際關系和諧的文明社區。
4、負責財經審批,認真執行財會管理制度,堅持民主理財,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開。
5、虛心接受政府極其部門的指導,積極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匯報和反映社區工作情況,及時反饋社區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6、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
副主任崗位職責
1、當好主任的參謀和助手,協助主任完成社區工作和上級布置的任務。
2、除抓好分管工作外,協助主任布置、檢查、督促和總結工作,幫助和指導下設工作委員會及居民小組的工作。
3、負責社區各類資料,數據的積累和保管,及時匯總和上報各類信息。
4、協助主任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及資金的收入和支出,積極發展社區服務等公共福利事業。
5、主任不在時,代行主任職責。
委員崗位職責
1、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社區群眾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2、按照分工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并做好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3、深入社區,了解民情,聽取意見,為社區居民群眾提供政策咨詢,辦事求助,解決社區居民提出的有關問題,并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饋有關問題和意見,提出可行性建議。
4、加強與政府部門、駐社區單位的聯系和溝通,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全面推進社區各項事業的發展。
5、維護班子團結,搞好班子成員之間的協調和合作。
沒有法律規定,只有一些指導意見。
社 會 團 體 換 屆 指 引 一、換屆籌備工作 (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換屆籌備工作組 ) 1、召開理事會。原則上應當在到屆前(即證書到期前)提前 3 個月至
半年開始準備換屆選舉工作(因需進行財務審計),討論有關換屆事宜:
①本屆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財務審計報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稱、
住所是否變更;④擬定的組織機構人選名單(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
務理事、理事);⑤是否設立分支機構;⑥是否設立常務理事會;⑦制定 (或修訂)本會會費標準草案和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⑧換屆選舉辦法;
⑨根據《章程》的規定確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少于
200 個的,原則上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的資格條件、產生辦法等由
理事會依據社會團體章程制定。會員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全體會員的 1/3,且
總數不得低于 50 個,理事會人數不能超過會員 (代表)人數的 1/3。會員
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可
召開;⑩形成本次理事會《會議紀要》。 2、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換屆報告。提交相關材料:①本屆工作報告、
財務報告、財務審計報告;②理事會《會議紀要》;③擬定的組織機構人
選名單(會長-法定代表人附其身份證復印件、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會費標準草案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制
度;⑥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程;⑦換屆選舉辦法;⑧名稱、住所變更
情況;⑨社團會員登記情況;⑩應參加換屆大會的會員名單等。 3、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換屆報告(換屆前 15 天)。除提交上述①至⑩
項材料外,還需提交①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換屆的批文;②向市民政局申請
換屆的報告。 4、召開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主要議程:①聽取上一屆工作
報告、財務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②審議并通過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1、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擴展資料: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主席令第三十七號)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1.換屆法律法規 換屆選舉工作是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的集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實踐性為一體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堅持按照有關法律、章程的規定事,充分發揚民主,是順利完成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保證。(一)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確保換屆選舉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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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領導班子換屆工作,要樹立導向意識。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換屆過程中,涉及大量的領導干部流轉進退,各方面都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選什么人、不選什么人更具有鮮明的引領性、示范性和導向性,必須進一步把正確的用人導向凸顯出來。...
問題:寫一篇關于逾期未還貸款納入兩委換屆審查嗎?的文章,文章至少300字,文章加序號。 解答: 一、引言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金融機構對逾期未還貸款的處理方式一般為催收、起訴等,而對于納入村干部選舉的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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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有逾期記錄影響換屆選舉么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對于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大。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之一,其信貸業務也成為了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逾期記錄作為銀行信貸業務中的一項重要指標,也成為了人們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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