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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擴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支持和配合。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59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
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一個完善的情報系統,一般應包括:
(1)定題情報提供服務系統;
(2)快報編輯系統;
(3)文摘雜志及索引編輯系統;
(4)情報檢索系統;
(5)文獻翻譯及復制服務系統。
4、為提供有效服務,應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搜集、整理和加工功能,簡稱輸入功能。按照系統的目標和服務對象的需要,搜集情報資料,整理、加工成所需要的載體形式。
(2)存儲功能。將整理好的情報資料保存起來,同時將加工好的二次資料存儲在相應的載體中,例如印刷版、縮微版(膠卷或平片)、機讀磁帶或光盤版等。
(3)檢索功能。 讀者按規定的方法或規則, 從目錄、索引、文摘等載體中找到所需情報。情報資料可以采取人工傳統方式或者現代化技術手段(例如,電子計算機)來檢索。
(4)編輯出版功能,簡稱輸出功能。存儲的情報資料或數據,按系統的服務對象編輯成冊。例如,書本式文摘、索引、年鑒、數據手冊或其機讀形式。
(5)咨詢服務功能。為讀者提供查找文獻資料的途徑和方法,以及解答情報業務等問題。
情報系統的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一般需要經過系統分析、基本設計、詳細設計、系統調試、評價和運行幾個階段。
情報系統建成后,必須對其進行跟蹤觀察,不斷反饋用戶需求和意見,以便有效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你好,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包括:選舉和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并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并有權撤銷其職務。
(四)決定國家重大事項。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國務院進行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種類,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國家的總章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主要的法律淵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機關及調整的對象和范圍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自治權,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帶有民族區域自治特點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6、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種法的形式,但同樣是我國法的淵源之一。
7、特別行政區的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包括與基本法不相抵觸的原有法律,是我國法的一部分,是我國法的一種特殊形式。
8、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之間規定相互這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定。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共7章84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擴展資料: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它法律的制訂都是以其作為標準的。憲法只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的規范則是在各相關法規當中。
《憲法》是什么:
1.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領土的全境及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
2. 它集中反映了一國之內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3. 憲法分類屬于一種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響一國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一個國家的憲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個不民主的國家更民主或一個民主的國家變得不民主。
4. 憲法分類也就是憲法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分類無關民主和憲政,故而由于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的方法和標準之多,幾乎可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媲美了。
5.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憲法慣例多見于不成文憲法國家,但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
6.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根據《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規定如下: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根據《工作保險條例》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希望對您有用,注意安全。
我國的法律分類: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職權第三章 國家情報工作保障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保障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章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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