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相到底如何?
18張借據、2.59億元本金,隨著2018年年末最高院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義務商人吳堅與廣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廈控股”)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這場已持續10年的糾紛再度進入公眾視野。
債權人吳堅手握18張借據索債10年,廣廈控股為何堅稱早已還清借款本息?廣廈控股為何又兩度舉報吳堅涉嫌詐騙?在這場曠日持久的民間借貸糾紛背后,吳堅又因何兩度被刑事立案偵查,最終獲刑9年半?
民事訴訟引發刑事偵查,為何未做筆錄又撤案
吳堅手中18張借據的時間從2006年1月24日到2007年1月23日,除一張借據未寫明借款期限外,其余借款期限均為30天,有5張借據未寫明借款利率,剩余13張借據的日利率為2‰至4‰不等。
每張借據除蓋有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廣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下文統稱“廣廈控股”)公章,以及時任廣廈控股法人代表、董事長樓忠福的印章。
2008年二三月間,吳堅便就18張借據中時間最早的兩筆借款(2006年1月24日、2006年2月17日,本金分別為1000萬元、1500萬元)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廣廈控股歸還借款本息。
按照借款期限30天計算,這兩筆借款早在2006年便已到期,吳堅為何遲到2008年才提起訴訟?如果廣廈控股并未歸還2006年年初所借款項本息,吳堅后續又為何繼續向其借款?
吳堅解釋稱,當時其與廣廈控股的資金往來平均每月三四筆,他認為廣廈控股這么大的公司,雙方有來有往,自己留有借據,很放心。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下稱“上城區法院”)先后開庭審理兩起民事訴訟。
在2008年5月12日法院審理雙方1500萬元借款糾紛的庭審現場,廣廈控股委托代理人曾質疑吳堅出示的借據,“借據存在先蓋章后寫字的情況,所以借據是原告事后補上去的,或者是原告偽造的。”
但他又稱,廣廈控股已于2006年2月、3月分兩次向吳堅指定賬戶歸還兩筆借款2500萬元本金,支付124萬元利息。而吳堅認為,還款均與本案無關,廣廈控股“欠社會融資很多錢,他完全可以拿出很多打給其他人賬戶的憑證”。
兩起民事訴訟均未當庭宣判。
2008年5月中旬,吳堅還曾就剩余的16筆借款發出《催討通知書》。廣廈控股于5月19日回函稱,“我公司與你確發生過債權債務關系”“但你在《催討通知書》中所示的清單與我公司賬目不相吻合”“希你準備好相關借據原件及匯款憑證原件,約定時間前來我公司對賬”。
同年6月4日,廣廈控股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下稱“西湖區分局”)舉報,吳堅與廣廈控股資金部工作人員梁智勇涉嫌共同詐騙公司巨額財產。
報案材料稱,梁智勇與吳堅合伙串通,“不要求對方(編者注:指吳堅)出具收條,也不按照常規收回借據”“吳堅以借據起訴,并拒絕承認我公司已還款的事實”。
一周后,西湖區分局對吳堅涉嫌詐騙立案偵查,隨后,上城區法院將前述兩起民事案件移送西湖區分局處理。
吳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直到自己向上城區法院詢問兩起民事案件進展時才得知案件已被移送,而被立案偵查后,公安機關從未找他做過筆錄。
2008年12月16日,因證據不足,西湖區分局撤銷此案。但吳堅稱,自己于2009年3月30日才拿到這份撤銷案件決定書。
2010年被刑拘,廣廈再指吳堅詐騙
吳堅向《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提供的多張短信截圖顯示,2009年初,他曾多次給樓忠福發送短信主張債權,稱:“前幾天鄭總(編者注:指原廣廈控股執行總裁鄭可集) 和我說3000萬現金加2000萬房產,我真的承受不了,但是我心里非常感激你,我愿意接受4000萬現金加3000萬房產,或者一次性6000萬現金”“我們的還款方案數額幾乎已沒有距離。我已退到最底線來了結我們的事情”。
吳堅介紹,2009年時,李彥龍、余躍軍等人已在與廣廈控股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勝訴,而這兩人正是吳堅向廣廈控股借款的“人頭賬戶”。
就在吳堅不斷向廣廈控股催討債權之際,2009年8月、11月,兩名廣廈控股員工——資金部工作人員梁智勇、總裁助理兼資金計劃管理總部總經理朱建新先后被刑拘。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12年,罪名均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人中皆有吳堅。
2010年2月,吳堅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西湖區分局刑拘,并于同年3月被批捕。此后公安機關又兩次增加新罪名。
先是在2010年5月增加吳堅涉嫌抽逃出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新罪名;第二次,在案件偵查已終結、西湖區人民檢察院也已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案件于2011年6月被退回,公安機關再次增加妨害作證罪的新罪名。
公安機關第二次增加新罪名在廣廈控股的舉報之后。
2010年12月底,廣廈控股曾向西湖區人民檢察院報告吳堅及其胞弟吳錦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的情況,“我們請求檢察機關審核,敦促公安機關對吳堅等人的虛假訴訟刑事犯罪案立案偵查,依法以妨害作證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廈控股在這份“情況報告”中再次舉報吳堅涉嫌詐騙:“直至2008年,吳堅在廣廈已經歸還全部借款后,利用手中沒有收回的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目的就是要廣廈重復歸還借款,其非法占有廣廈集團財產的故意十分明確”,而借據沒有收回“是吳堅巨額行賄、內外勾結所致”。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注意到,西湖區分局在《起訴意見書》中列出的吳堅的犯罪事實也包括“隱瞞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已還款但未收回欠條的事實”。
2011年8月,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抽逃出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吳堅有期徒刑9年6個月。
記者查詢刑事判決書與此后杭州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兩審法院雖認定吳堅的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但認為其給予朱建新、梁智勇錢財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及保證借款本息的收回”,并未提及通過行賄導致廣廈控股無法收回借據一事。
這也為7年多后雙方在最高院庭審現場的一段對質埋下了伏筆。
吳堅胞弟吳錦的刑事偵查直到2017年3月方因證據不足而終結。
廣廈:借款本息早已還清;吳堅:“還款”無一筆可與借據對應
2016年5月,吳堅假釋出獄,當年10月,他再度向廣廈控股寄出《催討通知書》。
2017年3月,手握18張借據的吳堅在浙江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廣廈控股歸還18張借據所涉本金2.59億元、利息4789479.45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約6.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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