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對社保繳納基數問題導致工傷補償差額承擔的風險,企業往往會為員工繳納人身意外保險,以期在工傷時免除其差額責任。然而,員工理賠了商業保險,仍然申請仲裁主張該工傷待遇差額,司法實踐中是否支持?
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而享有的保險理賠,并不能用來充抵工傷待遇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
其主要原因在于:人身意外保險為人身險,人身險的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人;企業是投保人,員工是被保險人,在法律上獲得理賠的受益人應是員工自己或其指定人,即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款所有權不歸屬于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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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業不能用員工或其指定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款充抵其依法應承擔的工傷待遇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中的賠償。
實務中,對于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多分為兩種:一種為員工購買商業人身保險,純粹為員工提供福利待遇;另外一種為員工購買商業責任險即雇主責任險。
由于責任險并沒有前述人身險中有關受益人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可以為企業轉移或減少因員工傷亡而帶來的風險責任。
相關依據及參考:
《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二款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裁判摘要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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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主要案情2011 年11月,深圳市水灣遠洋漁業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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