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我們這里重點討論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明確規定了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范圍,具體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這里的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是指與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3、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如果缺乏相關約定時,一方通過繼承或受贈所獲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送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此類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一方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
個人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個人財產,享有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人不得干涉,離婚時也不用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此外,個人財產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在沒有發生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的前提下,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或財產形態的轉變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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