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保障意識也越來越強。保險這種金融產品,已經被社會大眾廣泛地接受。商業保險除了消費性的保險,儲蓄型、分紅型的保險在保障的基礎上更多地承載了投資的功能。
然而在離婚案件處理時,保險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該如何處理呢?
一一、可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商業保險的種類有許多分類,包括財產險、人身險、人壽險、醫療險、人身意外險等等。這些種類紛繁的商業保險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財產分割,關鍵要看保險是否具有財產價值,即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通常來說,理財型的保險,更多的是一種金融工具,在繳納一定的保費后會在未來的某個時間返還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利益,故其具有財產價值,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保險人可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而非理財型保險則略微復雜一些。像我們平時投保的車險,旅游時候購買的人身意外險,都屬于消費險的范疇,一般保證就人身或對產某個時間段內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理賠,過期保險即失效,像這類保險就不具有財產價值,一般在離婚分割時不予處理。
而另一種保險,雖然也屬于非理財型保險,但是這類保險屬于保障型保險,這一類保險中的被保險人一旦去世,是會產生保額的,故這類保險也是有財產價值的。那么,這份保險是否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一種簡單的方式就是看保險合同,一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會在合同中列明保單現金價值的計算方式,如果有這類條款那么這份保單必然具有現金價值;如果沒有,則需要結合保險具體內容慎重處理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列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
該如何處理
具體來說,有以下兩種分割方式:
方法一:分割現金價值,夫妻各分50%。
辦理退保,即提前解除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險公司會返還保單的現金價值,雙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時,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投保時間很短的長期保驗,退保返還的現金價值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有損失。除了顯性損失外,隨著年齡的增大,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獲得相同的保障額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的保費,確實得不償失。
方法二:變更投保人,把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
很多保險是對特定人的身體、壽命等進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離婚后,只要正常繳費,保單依然生效。各家保險公司都有保單變更服務,可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但轉讓后,擁有保單的一方應該將保險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一方。這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這里支付的應當是保單的現金價值50%,而非已經支付保費的50%。
三、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
如何處理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根據《婚煙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婚前已全額繳足保費,應當作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但是,現實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對于這一類保險的分割,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法律上沒有統一的分割意見。
個人認為,由于該保險合同訂立于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后繼續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
有鑒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四、為子女購買的保險的相關問題
在我國一線城市,父母給自己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的比例很高。然而,許多離婚案件中,給子女購買的保險也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父母給子女購買的保險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夫妻一方又能否要求另一方在離婚以后繼續支付子女的保險費用呢?
個人認為,在我國法律框架內,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也享有財產權,但是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之間的財產關系時,家事法律的審判實踐更傾向于將其作為家庭財產這樣一個整體來看待。父母作為投保人是有權終止保險合同的,故父母作為保險人仍然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分割該保險。具體分割方式,可以參照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險分割方式操作。
在夫妻離婚時,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繼續支付子女的保險費呢?個人認為,在離婚時雙方達成將來共同支付子女保險費的約定應當首先遵照該約定,即使支付行為尚未發生,任一方均不得主張撤銷贈與。但雙方沒有協商一致,若一方不愿意繼續支付該保險費用的,由于我國撫養費所涵蓋的范圍只包括“基本生活費用”、“基本教育費用”、“基本醫療費用”,而保險費用并不屬于基本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因此不在法院處理撫養費的范圍之內,在審判實踐中,極有可能是駁回訴訟請求。
保險啊。就是要死皮賴臉求著人家買的,這方面人際關系必須要好,和人談生意很正常。你就別瞎猜了,你的成績對于媽媽來說是對于離婚的最大安慰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當屬于贈與孩子的專屬性財產,不屬于夫或者妻的個人財產,不應當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
1、依據《保險法》和《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還是共同財產。3、同第一問。4、評估雙方可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如果無法確定可以讓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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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問題。 我國《保險法》第62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確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對所指定的受益人,無須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