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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中國絡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筑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托,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于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后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于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標準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準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防范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筑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執行。 傷殘等級劃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的經濟救濟,分散施工企業事故風險,實現行業共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企業作為投保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區建設工程管理分工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實施與監督。
第四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建設安全協會集中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
分包單位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自繳納保費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的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后七日內,將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開工前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原因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以上保險范圍內的人員統稱被保險人。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公司應按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施工場所內從事管理或作業,因意外傷害所導致的致殘、傷亡; (二)因乘坐本單位交通工具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 (三)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為搶救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及財產安全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與施工工程相關聯的傷亡事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根據合同造價確定交納保險費的相應費率: 工程合同造價M(萬元) 費率(0/00) M≤500 1.2 5001.1 10001.0 50000.8 100000.6 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繳納。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賠付額為十四萬元。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工傷事故致殘的,按照下列標準賠付: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準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一次受傷造成多處傷殘,按所核定的最高傷殘等級標準進行賠付,不累計。
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多次受傷,每次均按鑒定的傷殘等級標準進行賠付,累計最高賠付十萬元。 第十七條 意外傷害發生后,投保人應在發生之日起5日內(死亡事故24小時內)報告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保險賠償。
第十八條 投保人申請索賠,應提供下列證明: (一)書面申請索賠報告; (二)保險單及保險收據復印件; (三)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市(區)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法醫出具的傷殘證明; (五)申請治療賠償,應提供市(區)醫院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卡、醫藥費發票; (六)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和相關材料后,經審核確認,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條 上年度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施工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5%;連續兩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0%;連續三年未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的,其保險費在原基礎上降低15%。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獎勵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當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為“建筑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下一年度承接工程項目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費費率在原基礎上,省、市級先進企業下浮0.10/00,部級先進企業下浮0.20/00。享受部級先進優惠的企業,不再享受省、市級先進優惠。
施工企業若發生傷殘以上(含傷殘)事故,該項優惠即行終止。 評為“建筑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企業在享受先進優惠的同時,還可以在保險費。
建筑工程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資料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涉及勞動防護用具,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施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涉及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涉及安全生產制度,各單位責任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涉及特種設備安全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涉及臨時安全用電
6《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及時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隊(民工)也就是買此類保險。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工程保險是什么?工程保險的具體分類-工保網 建筑工程保險 建筑工程保險是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工程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
安裝工程保險 所謂安裝工程保險,簡稱安工險,是建筑工程保險的姐妹險種。它專門承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礦企業的機器設備或鋼結構建筑物在整個安裝、調試期間,由于責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險造成保險財產的物質損失,以及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及安裝期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依法應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
科技工程保險 科技工程保險,與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保險有許多相似之處,但該類保險業務更具專業技術性和科技開拓危險性,且與現代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有直接關系。科技工程保險業務主要有海洋石油開發保險、航天工程保險、核能工程保險等,其共同特點就是高額投資,價值昂貴,且分段進行,保險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階段承保,又可連續取保。
科技工程保險是以各種重大科技工程或科技產業為保險標的的綜合性財產保險,它是隨著現代高科技、新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而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工程保險業務。同時,由于具體險種的屬性、功能、應用都各不相同,因此又可以劃分為:工程質量保險、工程保證保險、職業責任險、建筑安裝一切險、安全生產保險以及建設工程相關保險。
1 工程質量保險 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由保險機構對工程質量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工程質量保險包括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參建主體職業責任保險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須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2 工程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擔保自己信用的保險。
保證保險的保險人代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如果由于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有犯罪行為,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則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后可向被保證人進行追償。
保證保險分為確實保證保險和忠誠保證保險兩類。這里所述的工程保證保險主要指確實保證保險,險種具體細分為:業主支付保證保險 業主支付保證保險,實際上是業主履約的一種保證擔保。
由保險公司向承包商保證業主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若業主違約,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的保險。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業主進行追償。
投標保證保險 工程投標保證保險,指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投標人履行投標義務的保險。一旦投標人未履行投標義務導致招標人產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向招標人承擔代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業主進行追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 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指保險公司向建設工程發包人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建設合同義務的保險。
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應義務導致發包人產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向發包人承擔代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業主進行追償。
差額保證保險 差額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對投標人按照其投標價履行合同的一種保證擔保方式。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其投標價履行完成,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業主進行追償。預付款保證保險 預付款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對承包商將預付款用于工程建設的一種保證擔保方式。
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險人是發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約或全部履行預付款返還或抵扣義務,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隨著發包人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并逐步扣回預付款,預付款責任隨之減少直至消失。
付款/支付保證保險 付款/支付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對承包商根據合同約定付清分包商、設備材料供應商、農民工工資的一種保證擔保方式。如果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約定付清分包商、設備材料供應商的費用或農民工的工資,則由保險公司補齊差額,如果全部未能予以支付,則由保險公司進行全部支付。
保險公司賠償后,可向承包商進行追償。保修保證保險 保修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對承包商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的一種保證擔保方式。
當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不予進行維修時,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后,可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當施工承包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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