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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詳細又最有權威的農業用地法律內容,都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在這部法律當中幾乎可以找到所有農業土地使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
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 年 3 月 4 日) 5.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國土資源部關于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記辦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 導意見》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 (2008 年 10 月 12 日)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農業法律法規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這些:
農業法律部分:
1、《農業法》
2、《種子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農村土地承包法》
6、《林業法》
7、《漁業法》
8、《畜牧法》
9、《農業技術推廣法》
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農業法規: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5、《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
6、《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7、《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8、《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9、《農藥管理條例》
10、《土地復墾條例》
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規定》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耕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耕地的條款: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濫用職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等等,非法批準征用,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耕地,數量較大: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點關系的還有很多,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并處非法轉讓,非法占用耕地、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倒賣土地使用權、占用土地。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情節嚴重的、林地等農用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耕地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耕地的條款,非法轉讓。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情節特別嚴重的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涉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大約有200多部,包括土地、房地產、財稅等各個方面,其中核心法律大約10幾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土地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
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5、劃撥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6、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
8、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9、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10、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11、農村土地承包法;
12、物權法;
13、測繪管理辦法;
1.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法對保護耕地的相關規定 一、土地資源的概念土地是指地球陸地的表層。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環境條件,是社會生產活動中最基礎的生產資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長發育和動物棲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場所。我國《土地管理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 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7〕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征如下: (1...
1.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征收與補償是怎么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
關于征地青苗補償的內容有哪些征地范圍內的青苗補償,相關測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地區標準,進行核算,因此會和征地戶的預期有很大差異。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
?裁判要點《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規定,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應通過經營者與土地所有權人約定用地條件,并發揮鄉級政府的管理作用,規范用地行為。經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土地使用條件、...
1.國家關于耕地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臺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
一、不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的有哪些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確需開展的,應該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第十七條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監測活動。確需開展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