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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個人認為《教師法》的重點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依法執教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1.依法執教的主體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和其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員。
2.作為整個教育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實施教育的教師的執教活動,必須依照教育法律進行并受教育法律調整和規范。
3.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行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隨意放棄,而是集權利處義務為一體,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性。
一、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三、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老師執教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
主要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系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除了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頒布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擴展資料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會,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一、法律法規實施時間
教育法:1995.9.1實施;2015年修訂;
義務教育法:1986.7.1實施;2006.9.1修訂后實施;2015年修訂
未成年人保護法:2007.6.1實施;
教師法:1994.1.1實施;
二、具體法條對應數字奧秘
1.《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九年;
六周歲入學,條件不具備推遲到七周歲;
2.《教師法》
教師節:九月十日;
教師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訴30日內,作出處理;
3.《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
用工要求:不得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考試,每年一次;
教師資格認定,每年兩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教師資格認定,受理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證書,通知認定結果;
被撤銷教師資格:5年內不得考試;
考試作弊: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根據全國教師資格證考試網公布的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盈利服務、興辦校辦產業。第七十一條【經費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第二十二條 【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第二十六條 【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
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為】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行政法律責任】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 【教師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相關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中小學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
·關于大力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于加強高等學校青年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于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于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于《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教師教育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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