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處理與管理條例
醫療糾紛處理與管理條例指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執業活動中采取措施確保患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與就醫有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從醫療糾紛的處理上看,涉及的方面較多,大家會越來越關注。而要使醫療糾紛處理合法合規,往往要收集好相關資料,綜合打擊各種復雜的醫療糾紛。
今天咱們說一下收集醫院信息的資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下的患者信息收集,以及法院根據證據來推定的醫療過失行為的證據;而醫院受理醫療糾紛后,有如下合法要求進行醫療信息收集:一、患者信息收集1.主要內容:患者真實姓名和身份信息、醫院診療號切、就診時間、現居住地址、醫院證件號碼、醫院出院編號、醫院診療號切2.次要內容:關于醫院參與醫療糾紛或第三方申請執業協會、醫療機構法人協會提供或協助提供的患者信息、醫療機構參與診療案件管理、醫療糾紛立案、與醫療機構依法簽訂診療服務合同、醫療機構依法提供醫療過錯證明材料、醫療糾紛鑒定和合同備案等3.主要材料:患者基本信息以及患者向醫療機構提出咨詢所填寫的具有醫療機構出院診斷、床位號、患者預計未來住院治療等內容。但不可能至醫療機構提出完整醫療過錯的材料。但可能提供至醫療機構提出查清醫療過錯事實所需要的材料。如下圖:6.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申請后,應當要求醫療機構提供下列各項醫療信息:(1)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的內容,包括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處方藥品、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和結論等;(2)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具體情況以及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事實;(3)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情況;(4)醫療機構是否同意患者自行維權或申請訴訟的理由;(5)醫療機構是否依法接受過患者的委托。
提示一下,醫療糾紛案件查詢網也是一個輔助。二、醫療過錯的證據收集對患者而言,醫療過錯是指造成疾病的發生、發展以及與之相關的后果的存在或可能。根據醫療過錯形成的客觀上是“醫者不治已病”的特點,可以在醫療行為上不產生醫療過錯,如患者書面通知醫院自己不能離開本機構,要求醫院提供住院協議等文件以協助出院。那么,這些醫療過錯如何被確認呢?最高人民法院的醫療事故認定規則的第十二條規定,實施住院醫療期管理制度的醫療機構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醫療過錯:(一)實施住院醫療期管理制度時,醫療機構內存在自己不履行住院醫療期管理制度或者其他違反住院醫療期管理的規定行為;(二)實施住院。
醫療糾紛處理的參與主體有
醫療糾紛處理的參與主體有醫院、律師、公證處及患者本人。其中,患者本人是關鍵的參與主體。律師在醫療糾紛處理中,雖不是組織主體,但律師在處理過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律師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應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指導作用,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方面的指導。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患者可委托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醫療、醫學、法律專業人員在醫療糾紛一方有爭議的地方做法律適用方面的指導,也可委托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做醫療糾紛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或其他方面的指導。醫療機構或執業律師可以根據患者的需要,向醫療機構提供法律意見或其他方面的指導。
醫療機構或執業律師應采取書面、口頭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其上述方面的指導,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法律顧問幫助上述方面的指導。一般有明確的醫療糾紛目標和法律意義的情況下,律師會做出具體的指導方針。除此之外,患者在維權過程中還可以向醫療糾紛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公證處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通常依據醫療機構或執業律師處理涉及醫療糾紛的方案,委托公證人員鑒定。醫療糾紛處理依據行政法、刑法、民法、刑訴法、民事訴訟法規范處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該規范全稱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行政處理程序規定》,而第二十五條又規定了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類型責任。其中,第三款規定:“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應承擔哪些責任作出限制,可以限制行政機關責任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基層人民政府行政機關應當對安全監管、基層公共衛生、衛生防疫、非盈利醫療機構等行政行為予以規范,而非營利醫療機構等應當承擔責任。”從行政法、司法解釋及醫療行政處罰法來看,公民在就醫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需要了解相關政策,遵守相關程序。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合法,醫療損害責任全覆蓋,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治安處罰才能得到法律保護。
醫療糾紛處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尤其是醫療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并不意味著醫療機構和執業律師也可以和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一樣享有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效力。司法案例:患者與經常去山西大同掛水但保健液類藥物濫用的醫生簽訂“掛水免費基本處方醫囑”,認為醫生濫用處方權,有違合理使用處方的權利,請求北京北京公安局投案自首。醫生辯稱:在被投案前有非常充足的診療記錄及必要的檢查,按照醫學檢查不可超過6小時服用基本處方藥藥量。從醫療行政部門責任和行政機關處罰理由看,本案法院不具有事實上的違法成立。
具體。
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實施時間
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實施時間工作總結原文的批注2019年3月27日,全國衛生計生委印發了《醫療糾紛處理條例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加大完善修改力度的同時,對工作中產生的大量矛盾糾紛和問題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糾紛調解、提出和解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據、目的和方法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并明確了糾紛處理組織機構、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鑒定的重要性及其執行方式等方面的內容。下面和律匯整理以下幾點主要內容:一、糾紛處理基本程序與目的。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定性,先處理再調解,先解決矛盾后賠償。糾紛處理程序:有權按適用對抗原則,適當賠償,或協商離婚、解除婚姻關系等。
糾紛處理責任主體:糾紛的處理應當由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患者承擔責任。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分兩種情況,一是醫療機構因維護醫療質量、維護醫療安全等有故意犯罪可能的,應當追究其責任,禁止危害第三人的人身安全;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醫療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患者或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書,承諾不追究患者的責任或者向患者和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追究責任的承諾書。醫療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醫療、藥品和非醫療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在安全、教學、科研、生產、管理、服務等非工作事項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處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在非工作事項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醫療機構因安全、醫療衛生等有故意犯罪可能的,應當追究其責任,責令停業,給予其責任或者處罰;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醫療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患者或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書,承諾不追究患者的責任或者向患者和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追究責任的承諾書。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辦理醫療糾紛處理案件,在醫療糾紛事件初次調解期間,除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外,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調解。在醫療糾紛事件屢次調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工作人員的承諾書或者不同程序分段調解的,根據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的承諾,決定是否進行調解。
糾紛不同程度分別提起醫療糾紛調解書調解依據原因:1.糾紛處理調解書的性質,除承認承諾書中的權利義務外,就內容和表達出來的態度要求患者承擔責任,即配合進行調解。2.糾紛處理調解書的形式特征,多數調解書要求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3.糾紛處理調解書的調解內容要求全面、合理,能切實維護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