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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是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編輯。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此外,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規定了兩擋優惠稅率:20%和15%。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項目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其中確定收入總額時涉及包括準予扣除的項目、不得扣除項目、虧損彌補等內容。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等于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減免和抵免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主要包括免稅所得、減稅所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與繳納介紹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納稅地點等。
二、是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編輯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居民納稅人以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為征稅對象,非居民納稅人則以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為納稅對象。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按照不同的稅目規定了不同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減去按規定標準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同時根據不同的稅目規定了扣除標準。
此外,還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和納稅申報與繳納。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
準予扣除的項包括以下幾項:1、業務招待費 2、廣告費用 3、業務宣傳費 4、國債利息收入 七、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依據為固定資產原值。
(一)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二)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原則上采用直線折舊法。
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八、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千分之五;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千分之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九、廣告費的扣除標準 (一)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8%,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三)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四)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十、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千分之五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十一、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特殊工種職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的扣除標準 (一)職工養老基金,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上交的退休養老的資金,目前按企業標準工資的20%計提上交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二)待業保險基金,是指納稅人為了解決辭退職工臨時救濟的需要,專門上交勞動部門的資金,目前按企業標準工資的1%計提上交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三)基本醫療保險金,是指納稅人為本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按規定上交有關部門的資金,目前按企業標準工資的9%計提上交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企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納稅人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也允許按實扣除。主要是指從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為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金,一般由勞動和保險部門規定上交數額。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險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十二、技術開發費用扣除的標準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實扣除,對年開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含)以上的企業,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規定可以據實列支外,經省轄市國稅局審核批準,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十三、壞帳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的扣除標準 (一)壞賬準備金:是指納稅人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準備金,用于核銷其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 納稅人發生的壞帳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報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帳準備金。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減壞帳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帳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經批準可以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千分之五。計提壞帳準備的年末應收帳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
年末應收帳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帳款,不得提取壞帳準備金。
關聯方之間往來帳款也不得確認為壞帳。 (二)呆帳準備金,只限于金融保險企業。
納稅人可按年末放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核銷其應收帳款的呆帳損失。 納稅人按規定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提取呆帳準備金的具體標準,一般企業呆帳準備金按年末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晦r村信用社呆帳準備金按年末放款余額的1.5。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所得稅規定,企業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馬(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
擴展資料:
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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