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付卡合同糾紛
預付卡合同糾紛由于我國的民法整體上屬于意思自治的關系,有些不利于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是有權力要求店家予以糾正的。那么,如果對方拒絕支付預付卡余額應該怎么辦?1、你可以要求對方出具一張收條并附上有你姓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清晰且附有姓名和身份證號;或者對方出具一份公正書(如法院的公證材料)2、以涉及到賬戶安全為由要求法院凍結對方賬戶;對方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3、如果對方不同意,你可以起訴他違約并要求返還你的訂單號。1,你要確認他提供的收據是否真實?畢竟萬一是假收據,有可能是詐騙,或者已經泄露,這樣有風險。2,確認你的卡是正規發票。沒有發票你很難維權。
記得前段時間媒體還報道過,某快餐外賣公司提供的消費發票開具不實,收到的確認單上面的發票號不是公司發票機打出來的。3,如果沒發票,可以去查下別人是否有消費記錄,比如某實體店,某飯店,或者別的地方有人消費過,可以去他們那問問,要求他們出具收據,不要讓他們提供發票。3,如果真沒有,那你覺得一個快餐店,一個外賣平臺,出錯問題,一家實體店。犯得著修改預付卡,然后丟給別人?讓他補全卡號,你拿去查下,這樣才安全。所以店家是哪家啊,過了多久發生的問題,你怎么樣證明卡就是你支付的?我當時付款的,平臺不收手續費,但是,根據我的使用經驗來看,掛號的號碼應該是在驗證通過后發生的,所以,這個要不要手續費,都應該由商家自己拿定,其實淘寶上也有這樣的,不知道,你了解了沒有。
預付卡糾紛起訴書樣板
預付卡糾紛起訴書樣板1一審法院:石家莊市西柏坡區人民法院案號:(2016)冀01民終1501號案件事實:本案系程某系申請人與被告范某的購物合同糾紛,原告受讓被告某公司生產的預付卡136739.15元,該預付卡的時間為2017年6月1日,原告已交納136739.15元款項。后2018年6月4日下午,因被告某公司未按約定時間送貨,原告起訴被告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一審判決被告范某承擔連帶責任,1年之內預付卡不予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預付卡的錢款必須是為預付卡到期交還原告出資的錢款;已經履行的貨款項目不得將來要求返還,被告范某雖向原告出具郵政匯款回執,事后為了躲避追訴,將預付卡轉賬至他人的賬戶,并于2017年6月14日預收原告136739.15元款項,原告應按匯款金額全額返還,今后應按連帶責任承擔返還責任。
案件分析:首先,考慮到原告首先付款給被告范某的情況,需要預見到其違約的風險是有的。其次,考慮到預付卡已經交到被告范某等人手中,預付卡也已進入其資金賬戶,這種情況下,出現連帶責任承擔的風險,屬于工作失誤。但是,這筆應預見到的“意外之財”在法律中是怎么保障的呢?用《預付卡管理辦法》法規第三條規定:“預付卡是發卡企業經營范圍之內的預收款業務,以每次消費的預付金額為發卡企業承擔預付卡的賬務處理職責。”《營業賬簿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每月每張營業賬簿所記載的金額以其全年應收賬款總額除以12等于預付賬款額。
企業應按金額內應收賬款的50%承擔預付賬款責任。”由此可見,上述《營業賬簿管理辦法》及《預付卡管理辦法》分別規定的是“預付賬款責任”,“預付款”一概不保護。也就是說,無論現在是預付卡套現違約,還是已套現違約,你是要兜底按買賣合同糾紛或
借款合同糾紛來訴訟解決的。本案也可理解為,原告以多年不能交付預付卡為由要求被告范某歸還預付卡余額,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套現違約導致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失效,預付卡就不能按合同約定按期交貨。
但是,套現違約,只影響持卡人需要按合同約定按期付款,并不影響預付卡的使用權,所以,套現違約導致持卡人不能按期交付預付卡。因此,預付卡套現糾紛不能通過打預付卡的官司來解決。如果最后原告要是以這個為突破口,還是想通過打官司要回錢款的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第一,提起復議;第二,提起訴訟解決;第三,補充提起訴訟解決;第四,向法院申請優先審理。對于考慮投訴原告違約的,提交書面的相關證。
預付卡起訴
預付卡起訴應該是正常的,要看客戶是否有收據合同、銀行轉賬等憑證及原件。如果只是幾個月的預付款,鑒于合同規定按照一年起訴時間,給你判決時間過長。很多案子都是會議筆錄、相關票據這些輔助材料起訴比較好。
按說你這個理由不會贏官司,判決也大概率要變更。合同條款沒那么輕易變更。合同的效力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現在可以調解。送到民政局集中登記。登記結婚以后。
在每兩年一次的協商機構。去反饋協商。解決。你這個已經判決。
可以讓其補發證書。拿著證書去找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只是脫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后。法院會把房子等財產。
一起給原告,然后留下財產給你。大約財產兩三百萬。另外要看房子按你們夫妻寫的名字。如果是只是代孕母親的單位。
只能分到生育津貼。要是跟你的名字是一樣的。只能補貼生育期間的。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或其他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或雙方提供的足以維持生活必需的財產,由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婚姻法所規定的“必需”并不僅僅是物質條件,還包括精神上的必需。
什么是精神上的必需?就是除了不生育、離婚訴訟有律師參與、申請保外、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上沒有分割到公司財產這四個條件外,均適用于財產歸屬的問題。關于必需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財產的確定:一般有以下情形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簽訂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夫妻一方或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享有的債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實踐中來看,除了上述的情形,應當認定一方無過錯外,不可以存在無婚姻關系的自然人一方就一方名下財產主張權利)如果一方離婚的,而且未取得法院同意,離婚期間獲得財產的存在爭議時,是否以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舉個例子:假設張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均屬于自己名下,張某某以張某某未經張某某書面同意將財產贈與張某某為由主張離婚財產分割,以張某某承認其占有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某所取得財產為抗辯,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看法院是否認為張某某對此抗辯并不存在過錯?此案中張某某缺乏對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證明,另外,當我們查明張某某有公司之后,我們可以要求法院保全張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賬戶證明。通過此案的法院處理的結果來看,需要自行判斷張某某是否會被認定為自己過錯,張某某在該案中是否有意愿履行婚姻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財產所作的義務,張某某是否需要支付一筆相當高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