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起訴經濟糾紛怎么處理
法院起訴經濟糾紛怎么處理?法院判處拘留了應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經濟糾紛犯罪實行訴訟程序處理。雖然經濟糾紛實行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但應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將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分別處理。同時,有可能存在未經過刑事司法程序而單獨做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情況。本篇,筆者將從刑事案件的起訴、審理、審判等角度,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處理問題做說明,供讀者參考。
對于其他類型的糾紛,筆者在下一篇文章再作分享。起訴部分的思路起訴階段的法律適用應與經濟糾紛類似。起訴階段通常包括舉證責任倒置、舉證不能抗辯等規定。
對于舉證責任倒置問題,沒有一個正式的法規進行規定,本文將主要是結合筆者理解進行闡述。對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以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作出了詳細規定,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同意,不得到人民法院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不得再去人民法院起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準許了,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得撤銷。至于舉證責任倒置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其實是一個適用范圍問題,具體包括如下情形:(一)無論是否是犯罪,只要持有職務,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二)無論是否經濟糾紛,只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就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這里筆者還要稍微說明一下,上述規定在舉證責任倒置問題上并非無限制,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但是有特別規定的情形: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不起訴、不起訴未查明確罪名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自知其犯罪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由此看來,對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有提出舉證責任倒置要求的情形,不過在此之前,還要先對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認定。現行法規并未明確將經濟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做出更進一步規定,這也是在我們作出本篇文章時為爭議的關鍵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對于舉證責任倒置問題有明確規定。對于要求舉證責任倒置的,并非僅限于經濟糾紛,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不能言之鑿鑿的說,舉證責任倒置就可以由經濟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如上,筆者仍然結合案例說明應。
經濟糾紛被起訴怎么處理
經濟糾紛被起訴怎么處理?我是長春朝陽區一名勞動法律師,現為您解答如下問題:1、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如果是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推動勞動仲裁、訴訟及其他行政程序改進,提供切實有效的裁決文書或判決書,爭議雙方應當遵守雙方當事人協議履行。2、是否應當承擔哪些賠償責任:如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應當包括經濟補償金(包括醫療費、生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和交通費等)、雙倍工資(6個月,勞動關系存續不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勞動關系存續滿一年賠償半個月)、住房公積金(一個月)、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個人感受安全生產許可證。另外,企業應當協助起訴的當事人繳納黨費,勞動爭議立案的,可以咨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機構。作者:宋波律師鏈接::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系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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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這個其實很難拿出證據。一般都是老板拿出。其次是補繳社保并且支付補償金;如果被認定為嚴重違紀并且需要記入信用記錄的還要處罰。其實很多人回答這個問題就是出于占有道德制高點,如果你問他具體情況是怎么樣的,他會斬釘截鐵的說,老板管理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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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被起訴應該如何應訴
經濟糾紛被起訴應該如何應訴,用什么樣的訴訟請求呢?這里面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是挺多的,今天就給大家整理一份訴訟請求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具體范圍,要首先明確受罰責任,需要充分保留證據(1)要確認過錯(是否負有過錯),是否應當賠償損失。(2)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除有指向不清的瑕疵、有的細節需要精確陳述、被告提供過錯舉證不能舉證等情形外)(3)行政行為違法的一方是有過錯的,且過錯程度比較輕,一方是無過錯的,法律要對此事件是否具有追究的主觀意愿及采取何種訴訟形式做出特別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和限期補繳貨款(1)責令停產停業的范圍和期限,這里要注意要給大家明確幾個要點:(1)責令停產停業的對象是什么?是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鎮(街道)政府、社區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者縣、鄉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2)責令停產停業的期限是多久?是長時間,還是短時間?(3)責令停產停業的具體辦法,是違法未處罰還是處理過失責任,亦或是免于處罰的辦法?(4)責令停產停業的作用與機制,目的,是否將這種結果作為治安案件處理,還是其他結果或處理辦法,還是區分違法和不違法采取的區別的措施。(5)責令停產停業的具體程序與措施,責令停產停業的時限和法律依據是什么,是否有方便訴訟的證據材料。(6)是否是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證據。(7)是否真實全面的作出了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處罰是否給予解釋和說明,責令停產停業處罰處罰范圍是不是均為短期適用,如果是長期適用是否需要依據證據認定程序。(8)責令停產停業處罰與處罰決定、拘留等其他法律規定做區別的證據。
(9)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實施期限,停產停業期限應當超過法定的行政處罰期限,還是行政機關應當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來提出訴訟。有些法院只確定逾期五日可以處罰的期限,有些法院根據后續訴訟可能要求法院對更長時限確定期限。(10)是否有期限的方式規定,時間自責令停產停業處罰通知的通知日起往前推,還是永久性進行。(11)是否是行政機關約定責令停產停業時間,還是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時間的合法權力性規定,當事人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律對該時限做出特別規定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執行。但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時限,法院就應當依法由被告作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12)責令停產停業處罰是否確定了責令停產停業的期限,法律對責令停產停業處罰有無時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