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成都市律師協會
律師私自收取當事人“包干差旅費”
案件簡介
2017年5月31日,投訴人李某某因為與內蒙古某公司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與被調查會員D律師在其當時執業的F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協商訂立了以投訴人為甲方,以F律師事務所為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合同第九條為格式條款約定:“如將任何費用交給律師,本合同不生效(即“甲方須將任何相關費用直接交給乙方”為本合同約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投訴人按照合同的“包干差旅費十萬元”的約定,于2017年6月1日給D律師個人銀行卡上轉入10萬元,D律師沒有開具律師事務所的票據給投訴人。
投訴人投訴的主要內容:
1. D律師收取差旅費后沒有交回律所,違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第九條約定,可能導致委托代理合同無效,欺騙了投訴人。委托代理后的兩年內,D律師未給投訴人任何分析研判等專業意見,從不主動約見投訴人,無職業操守。
2.投訴人請求本會依法查處D律師違規收費、欺騙訂立合同、不盡職的行為,并退還相關費用。
被調查會員申辯主要內容:
1. 委托代理合同雖然有第九條的格式條款約定,但為避免歧義,雙方又特別約定了“本合同簽訂簽字或蓋章后立即生效”,該特別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故合同有效。
2. 因為是風險代理合同,辦理案件地點較遠,收取前期的“一次性差旅費”為行業通行做法。收取的是差旅費而不是代理費,故無法讓律所開具發票,也不應退還。
3.工作不作為不成立,之所以未全面開展工作是因為投訴人案件有新情況要求暫緩。而D律師已經做了大量的案件文書證據研判工作。
二、本會意見
結合《委托代理合同》、匯款憑證和其他證據證明:代理合同約定為全風險的代理方式,差旅費包干為10萬元,合同沒有約定單方解除合同后代理費、差旅費處理方式。合同簽訂后,被調查會員D律師通過個人賬戶收取了投訴人支付的10萬元“包干差旅費”,沒有交回F律師事務所的行為,屬于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D律師的行為,符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違規收案、收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或者不按規定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五)不向委托人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辦案費用開支有效憑證的”的規定,構成違規,應受到行業處分。
投訴人主張的D律師不盡職責的問題,經查,由于投訴人沒有簽署訴訟相關的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D律師確實無法完成訴訟代理工作。從現有證據看,也不能證明D律師存在不盡職責的行為和侵占投訴人利益的行為。
投訴人主張《委托代理合同》無效,D律師也未提供出差的任何憑據。我會認為:合同約定了生效條件,該條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即使生效條件成就,委托合同的性質決定,投訴人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受托方可就損失和約定單方解除后應支付的代理費或者未約定條件下實際完成的代理工作發生的代理費,向委托人主張,但沒有實際發生差旅費,理應退還給委托人。
三、處分結果
本會立案調查后,D律師放棄了聽證權利。2020年5月19日,投訴人與D律師在我會組織下達成和解。
被調查會員D律師私自收費,不出具合法票據的行為,構成違規執業,理應受到行業處分,鑒于被調查會員D律師與投訴人調查和解并已實際履行、取得了委托人的諒解,我會給予被調查會員D律師免于處分。對投訴人的其他投訴請求,不予支持。
四、案例簡析
《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處分規則(試行)》明文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賬。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這是律師從事律師業務的基本原則,也是加強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時,我們應認識到:律師執業的要求高于法律的要求,不能因為未違反合同的約定,就認為不違紀不違規。
本案中,D律師作為一名執業超過十年,且以前是“零投訴”記錄的老律師,因為“通行做法”“不好開票”等欠缺嚴謹的行為,造成被投訴,并被本會認定為私自收費,構成違規。經調查,D律師還同時存在“茶樓會見”(也是投訴點),沒有就案件進展問題與當事人有明確、及時、保留證據性質的溝通等其他欠缺嚴謹和欠缺服務意識的行為。當然,這可能與投訴人系“朋友的朋友”而產生“信任性疏忽”有關。問題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執業規范的約束,更不能忘卻執業律師作為法律人職業紀律和道德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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