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典型案例】
當事人:原告:于某;被告:朱某
原告于某與被告朱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10月8日,雙方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并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婚生子朱小某暫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如果女方再婚,朱小某由男方撫養。如果雙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朱小某仍由女方撫養。2016年2月,于某再婚,朱某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的約定,并于2016年3月25日,朱某及其家人來到于某的住處將朱小某強行帶走。
2016年7月3日,于某訴稱:要求法院判決朱某將其子朱小某送回。
二、【審理要覽】
法院經審理查明了原、被告因履行原離婚協議中對子女撫養的約定而發生糾紛的事實,認為原、被告所簽離婚協議有效,應當得到執行,但對被告朱某強行從于某處將其子朱小某帶走的行為如何定性卻又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按照離婚協議,原告對其子朱小某直接撫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從原告處強行將朱小某帶走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撫養權,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離婚協議,其雙方對其子都享有撫養權,既然雙方所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那么其任何一方都應當履行。因原告不履行協議阻止被告將孩子帶走撫養才引起被告實施了強行從原告住處將孩子帶走的行為,該行為雖然欠妥,但仍屬履行協議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相反,倒是原告不履行協議的行為侵犯了被告對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最后采納了后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仍屬于男女離婚后發生的子女撫養糾紛,而不屬于侵權糾紛。原、被告所簽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當按協議履行。原告再婚后其子朱小某由其未再婚的生父撫養對孩子更為有利。隨后判決:原、被告履行其離婚協議,孩子朱小某由其父朱某撫養。
三、【裁判思路】
四、【裁判規則】
五、【專家觀點】
親權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其進行保護和教育的專家權利,親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親權是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2)親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綜合體;因此,親權不得拋棄、轉讓或者非法剝奪;
(3)親權是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子女成年后,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親屬權,而非親權;
(4)親權為父母所專有,以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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