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圍繞私車公用后發生交通事故所涉相關法律風險簡要分析如下:
私車公用的涉稅風險和建議
(一)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涉稅風險
對企業而言,例如A公司名下并無登記車輛,卻大量列支了很多關于燃油費、過路費等交通費用,如A公司被稅務稽查,又無車輛租賃合同等相關憑證,則該部分交通費用極可能被認定為不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而需進行納稅調整。
對員工而言,例如小陳將個人車輛用于企業業務,并未和企業簽訂車輛使用的租賃合同,企業僅是根據實報實銷的方式向小陳支付了車輛使用的實際開支,但是并未將該部分報銷開支作為小陳的收入代扣代繳小陳的個人所得稅。那么對于小陳來說,因其未對該部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將面臨相應稅務處理。
(三)相關建議
1.對登記在股東、高管名下的車輛用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建議可選擇直接將車輛過戶給公司。
(1)企業取得車輛可登記為固定資產,每年的折舊額可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使企業少交稅。
(2)車輛發生的燃油費、修理費、保險費等開支可以在稅前列支,使企業少交稅。
(3)個人轉讓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2.對登記在普通員工名下的車輛用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建議可選擇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規范私車公用行為,避免涉稅風險。
具體做法為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企業向員工支付車輛使用租金后,員工所有的車輛作為企業的使用權資產,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產生的燃油費、過路費可以在稅前列支,至于車輛保險費和維修費應視地方政策而定,有些地方明確規定此費用不允許稅前抵扣。另員工取得租金收入,應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就此租賃收入按有關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私車公用的交通事故用人單位風險、責任和建議
(一)相關法條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各類組織、個體工商戶(合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合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上主體的職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用人單位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不管責任大小,均應當認定為工傷。
6.《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的規定。
7.《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內容,發生保險事故后,是否屬于商業險免賠范圍,需要結合具體的保險合同條款進行分析判斷。通常情況下,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不一致并非商業險免賠事由,特殊約定除外。
(一)交通事故用人單位風險
1.私車公用情形下(非公司安排),如發生交通事故,如確實與工作內容相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有可能將此情形作為認定是否構成工傷的考慮因素;
2.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如屬于職務行為,用人單位需要在交強險、商業險承擔賠償責任后,對受害人仍未獲得足額賠償部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
1.私車公用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并不免除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商業險分別承擔第一位、第二位責任,即以受害人實際損失為限,交強險限額不能覆蓋部分損失由商業險(如有)承擔。
2.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構成職務行為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車輛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職工追償。若因此造成職工個人損害的,通常屬于因工負傷情形,還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商業險與工傷保險待遇并不沖突。若因此造成車輛損害的,適用《保險法》及《民法典》侵權責任相關規定,由保險公司、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承擔責任先后順位為,交強險承擔第一位責任、商業險承擔第二位責任、用人單位承擔第三位責任。
(三)相關建議
1.基于規范公司用車管理制度及便利工作的考慮,可考慮制定私車公用備案制度,就用車行為進行規范,并明確已辦理備案的私車經過申請、登記程序之后方可用于執行公務;
2.涉及長期用車的,可考慮與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車輛租借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
3.站在公司的角度,私車公用對公司利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承擔方面,即此種行為是否為公司利益,是否構成職務行為。備案與否并不當然決定公司承擔責任與否及承擔責任大小,核心還在于公司內部是否有健全、規范的用車制度。
挪用公款2萬以上判10年,2萬以下判3-5年。。 如果是小型企業或私人企業的話應該賠了錢就了事了,大不了工作不做了!! 大型企業就沒有那么多人情世故,正常流程走司法程序! 一般單位加油卡都限號加油的哦。加油卡限號加油后,就只能給限號的車子加...
詳細的還是要當面咨詢律師。 原告:XX 男 漢族 XX 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市XX區XXX鎮XX村XX號 被告: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訴訟請求: ...
依據我國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要求,機動車的交易是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司法拍賣同樣需要過戶。 法院拍賣的車過戶流程: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
一、個人租車給公司怎么開發票 個人租車給公司開發票的方法: 1.個人租賃汽車,到國稅來代開發票,需要攜帶租賃合同、行駛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車發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關于稅率,增值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個點。另外,還有個人所得...
人搶1張標書的歷史最低中標率,使得本市3月份的私車額度中標價再次大幅反彈。早報記者從昨天結束的3月份私車額度拍賣會上獲悉,本月私車額度最低中標價大漲23200元至31300元,平均中標價大漲8799元至32169元。
裁判要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權的行使,應當建立在對共有部分范圍認定的基礎上。判斷時,應當結合建筑的性質、用途、規劃設計圖紙及建筑面積、成本的分攤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基本案情劉江濤等11名原告為華僑大廈業主。1997年,橋旅房產公司與荊門熱...
律師這一行業在社會平均工資排行榜上是名列前茅的的,但具體到人,則收入差別很大,大到令人不可相信的程度,收入高的有私車,低的連打的都不敢。 提成這個詞不準確,應叫代理費,根據案件性質、涉案金額等不同也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刑事代理在1到3千元...
因此滴滴打車自問世就受到廣大司機和乘客的一致追捧,尤其2017年,滴滴為了搶占市場狂發優惠券,乘客猛增,好多私家車主嗅到利益,紛紛下載滴滴app注冊,全職或兼職跑滴滴。 但是私家車主沒有考慮過:如果在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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