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關臨近,農民工討薪再次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2016年11月14日,人社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2家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6〕6號),從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節前在全國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施工企業,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施工企業。其中,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部門負責重點督辦。自此,一年一度的農民工討薪戰役在全國拉開序幕!
建筑行業一直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高發區,往往都是由于建設單位資金緊張拖欠工程款或中間環節因違法發包、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發生工程款截流等原因導致“農民工討薪”成為難題,甚至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等,那么農民工應依法向誰討薪?農民工應如何討薪?本文結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為農民工討薪支招。
一、農民工應向誰討薪?
1、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時,農民工可向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主張要求依法承擔直接支付的清償責任。
根據《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禁止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從保護農民工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角度出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7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由此可知,當農民工所施工的工程存在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時,農民工可以直接向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主張支付拖欠的工資。
2、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發包、分包時,農民工可向雇傭單位主張或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的責任。
根據《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依法發包、分包工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9條規定,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6〕6號)第三(二)條的規定,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及時劃撥工程款、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責任。由此可知,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在無其他違法事由的情況下,直接招工的單位為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第一責任人。其次是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未結清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二、農民工討薪的措施有哪些?
1、通過行政救濟措施討薪。
農民工討薪最快捷的措施就是行政救濟。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農民工可以憑相關證據直接向施工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清欠辦舉報投訴,要求對拖欠工資及時作出相應處理,由勞動監察部門或清欠辦調查后,可以直接向承擔支付責任的用工單位下達限期支付工資令。
行政執法單位也將對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開曝光,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拖欠工資引發極端、群體性事件的企業還要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2、通過民事措施討薪。
農民工可以選擇通過訴訟、仲裁的途徑進行討薪。尤其是全國各地法院針對農民工討薪案件都開通了“農民工討薪綠色通道”窗口,農民工可以申請緩交、免交訴訟費,法院堅持“快立、快審、快執”的原則加大辦理力度,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判決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單位應及時全面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等將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曝光,同時也包括各地法院通過公告欄、報紙、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還將把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進行“點對點”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將遭遇瓶頸,直至其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止。
3、通過刑事措施討薪。
對于惡意欠薪的行為,農民工還可以通過刑事措施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行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通過這種嚴厲的刑事處罰措施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對維護農民工權益具有明顯的震懾和積極有效的意義。
總之,農民工討薪的問題不僅僅只是關系到農民工血汗錢的問題,更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和自我保護意識差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全社會在關注農民工討薪難的問題時,更應通過加大普法宣傳,讓農民工知法懂法,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從而在根本上解決農民工討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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