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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
從業規范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節 銷售與售后服務 第五十五條:“藥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使用說明書為準。”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節》第六節 銷售與服務 第七十五條:“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
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
國家有關規定”,請在網上搜索:《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藥品廣告的審查、廣告內容、發布范圍、和監督進行了規定。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發布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藥品是一種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
每一種藥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主治功能和特定的使用對象,藥品廣告的內容對指導合理用藥、安全用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其廣告內容的審核發布和監督管理較之其他產品更為嚴格。
這表現在《廣告法》中對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作了比較具體、明確的規定,即藥品廣告必須經過藥品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后才能發布。較之《廣告法》的規定,《藥品管理法》作為專門的法律,對藥品的廣告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
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其藥品法律中都有藥品廣告必須經過主管當局批準的要求或者類似的規定。比如新加坡藥品法規定藥品廣告必須先由藥品當局批準后方可刊登。
臺灣地區的藥事法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準之藥物廣告,并規定凡刊登錯誤廣告的,廣告主須在原廣告刊播的位置、篇幅、時段予以更正,并在一年內不再受理其廣告申請。 處方藥是必須憑醫生的處方才能購買,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藥品,患者不能自由選擇;非處方藥是患者可以在藥店自行購買、自己進行自我藥療并能保證安全的藥品。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經過長期臨床使用考察,按照其安全性進行分類,所以在這次藥品管理法的修改中,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廣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非處方藥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后,可以在大眾媒介進行廣告宣傳;而對處方藥,則禁止在大眾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也不能以任何形式進行以大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藥品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藥品廣告的內容是否真實,對正確指導患者合理用藥、安全用藥十分重要,與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關系極大,因此,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公眾負責,不允許有欺騙、夸大情況。
不切實際的廣告宣傳不但會誤導患者,而且延誤治療。所以,藥品廣告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為準。
藥品的說明書包含有關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學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藥品名稱、性狀、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適應癥、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癥、注意事項、有效期限、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方面的內容。
藥品說明書中哪些內容必須在藥品廣告中體現和反映,哪些內容可以不體現,目前的規定還不是十分明確,造成了審查與監督的漏洞。另外,一些生產企業擅自增加或者篡改說明書的內容,違法進行虛假宣傳;也有一些藥品的說明書本身就有不規范的地方,這都是造成目前藥品廣告內容不規范的原因。
因此,規范藥品廣告的管理,必須按照規范的藥品說明書,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審核。 任何藥品都有特定的適應病癥,有特定的主治功能,世上沒有包治百病的藥品,由于影響治療疾病的因素很多,如診斷、病程、體質等差異,同一種藥治療同一種病可能得到不同的結果,所以,沒有一種藥品可以保證對某種病有100%的療效。
因此,法律不允許有違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這方面的要求在廣告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藥品管理法有關內容進一步進行強調。
并增加了:“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規定。 國家機關是國家的行政部門,具有非常高的公眾信譽度,對公眾有較大的影響力,有些藥品非常希望利用國家機關的影響力對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想以此提高自己產品信譽和擴大銷量。
所以,藥品管理法對此采取禁止的規定。 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是醫藥領域中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其名義和形象對患者或者消費者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號召力,藥品企業利用專業機構和人員的名義和形象進行藥品的廣告宣傳,更容易引起患者信任。
所以,法律禁止利用其名義和形象作廣告。 為了杜絕某些其他產品的企業投機取巧、混淆是非、張冠李戴的行為,藥品管理法還規定:“非藥品的廣告不得涉及藥品的宣傳。”
非藥品的審批與藥品的審批,從形式到內容都不相同,藥品的功能與適應癥是經過審評論證后又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認可的,藥品管理法規定,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是以假藥論處的情形。 藥監、工商聯手監管藥品廣告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
一、該問題主要是看查處機關的定性,一般藥品類的夸大宣傳行政處罰優先適用特別法《廣告法》。根據《廣告法》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你所說的夸大宣傳通常會違反第(一)、(二)項。
二、處罰依據是《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可見影響罰款金額的主要是廣告費用的認定問題,一般情節輕微都是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每個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告知的,在告知階段即可知道罰款金額,如果對金額不滿意可以提出相關的陳述申辯甚至是聽證。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節 銷售與售后服務 第五十五條:
“藥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使用說明書為準。”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節》第六節 銷售與服務 第七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具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請在網上搜索:《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藥品廣告的審查、廣告內容、發布范圍、和監督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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