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要所有權是你的
一樣可以強制執行
反正早晚要交房的
法院就是執行判決書的部門。
不執行法律判決書的嚴肅性怎么辦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以下是我幫您查到的資料,不知道能否對你有用?
當您拿到勝訴的裁判文書,如果對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那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兌現判決賦予您的權利。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權利,強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一項執法活動。
為充分保護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現在向你介紹執行程序的有關事項。
一、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注意以下條件:
1、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法律規定的其他期限除外。
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
2、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
(6)依照有關規定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及臺灣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7)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上述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或實施某種行為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3、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關于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效力的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書,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由作出承認裁定的法院管轄。
(3)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以及臺灣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由作出承認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轄。
(4)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執行申請一般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但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專利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5)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國內生效仲裁裁決,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6)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7)在涉外仲裁過程中,若您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執行的事項、依據、理由執行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5)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需要提醒您的是,有些案件由于涉及婦女、兒童、老人的生活急需或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裁決一經做出,就應立即執行。
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這類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庭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三、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
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了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
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四、被執行人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后,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文件。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被執行人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竄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六、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八、回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
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回避情形時,應當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是由執行人員怠于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去、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
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九 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權利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
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由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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