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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并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
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章 技術鑒定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母。
育嬰師需要以下基礎知識:
1、0—3歲嬰兒解剖及生理發育特點: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運動系統、神經系統、感覺系統。
2、0—3歲嬰兒心理發展特點:感知覺能力、記憶能力、思維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際交往能力、自我意識、情緒與情感、意志力、氣質特征、言語能力。
3、0—3歲嬰兒營養:熱能、營養素的基本知識、營養需要、膳食評價與營養行為。
4、0—3歲嬰兒教育:教育意義、教育特點與內容、教育原則與方法。
5、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憲法的相關知識、母嬰保健法的相關知識、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知識、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知識、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相關知識、食品衛生法的相關知識、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育嬰師主要掌握嬰幼兒的養、護、教,包括飲食、飲水、睡眠、二便、三浴、衛生、生長檢測、動作技能訓練、智力開發、社會行為及人格培養、個性化教學等。
主要分為生活照料、日常生活保健與護理和早期教育三個部分。
我知道在長沙媽媽幫這邊有培訓,這樣的培訓內容就是:0~3歲嬰兒生理發育特點,心理發展 特點、嬰兒營養、嬰兒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等。掌握不同年齡階段嬰兒的言行、思維和情感方式,懂得如何與嬰兒相處和溝通的技巧,能夠適時地開發嬰兒的自身潛能。
實際操作在考試時只考4項,但是,在學習中要掌握的內容卻非常豐富。如指導母乳喂養,會正確沖調奶粉,正確地給居室和孩子進行清潔,能識別鉛中毒,能進行各種早期潛能開發訓練,能實施個性化教學計劃等等。
想了解詳細的可以去媽媽幫咨詢下。
答: 行業規范: 某省勞動保障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人稱,勞動保障部門從未專門進行月嫂以及高級月嫂的職業資格認定,而是將其劃入家政服務員行列。
因此,從職業資格認定來講,不存在有證的月嫂和高級月嫂的說法。(上海除外) 這位負責人提醒,國家勞動部門職業資格認定共分5等,分別是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
一些單位自封的“級別”,其權威性、可信性不高,消費者要注意識別。 由于國家制證中心文件規定,目前的育嬰方面證書只頒發了3級(高級育嬰師)、4級(育嬰師)和5級(育嬰員) 培訓項目: “高級月嫂”培訓由資深的專家、主任醫師及職業技能培訓基地的專業早教老師授課,培訓結束考試合格頒發全國通用的勞動部職業資格證書。
(3級、4級)相當于嬰幼兒教育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月嫂較為重要的是必須持3證上崗。
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對月嫂公司的月嫂無證上崗做出處罰的規定,但是對于家政服務員的職業概述、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和鑒定等制定了《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
勞動保障部制定了《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此標準將家政服務員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并從職業概述、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和鑒定比重四個方面對每個等級都提出了要求。
據專家介紹,《家政服務員國家職業標準》是按國家職業標準新模式,采用功能分析法制定的,比較客觀地反映了現階段國家對家政服務員的從業要求。該標準的制定和頒布,將為今后開展家政服務員培訓、考核以及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活動提供重要的依據。
請月嫂應該怎樣簽合同避免糾紛? 首先要選擇正規的家政服務公司,驗看公司營業執照、月嫂的健康證明等材料;其次要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要在合同中寫清月嫂的工作職責、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確保糾紛發生時能準確界定法律責任,一旦發生糾紛要注意收集證據。
一定要與家政公司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責、利。同時,還應該盡可能地將家政公司人員口頭承諾的內容落實到書面合同中,避免產生糾紛后無依據遵循。
此外,如向家政公司交納費用,應當索要發票或收據作為憑證。 也有不少雇主為了少交或者不交管理費,私下與月嫂達成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不屬于用人單位,雇主與月嫂之間的法律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月嫂如在提供家政服務過程中與雇主發生糾紛,只能適用民法對于侵權損害賠償或者合同違約賠償的一般規定。
由于私簽行為在事實認定上存在一定難度,一旦發生糾紛造成損失,月嫂往往不辭而別,雇主投訴無門,只好自吞苦果。 與月嫂發生糾紛,雇主應該怎樣保留證據? 雇主與月嫂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有兩種,一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它屬于侵權類糾紛。
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雇主遇到糾紛時應當依據合同中的約定來保留證據,比如在月嫂護理期間母嬰不能生病、且生病就由月嫂公司負責的條款;合同中約定,嬰兒在一定時期內全托給月嫂護理、照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月嫂沒有按合同約定進行體溫測量,或者月嫂把嬰兒忘在了一邊被凍生病,雇主就可以保留證據,追究月嫂公司的護理責任。 總之,要想追究月嫂的責任,雇主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月嫂存在過錯,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若遭遇虐童,如何追究月嫂法律責任? 其一,如果給嬰兒造成了傷害后果,觸犯刑法,可以追究月嫂故意傷害罪。雇主可以報案,然后申請法醫進行司法鑒定。
其二,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根據情節處以拘留或者并處罰款。 月嫂毆打、傷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其三,雇主可向法院起訴月嫂侵犯孩子的人身權利,申請民事賠償,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月嫂拋孩子,讓孩子吃自己的腳指頭,這些做法都侵害了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人身權利;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可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育嬰師需要以下基礎知識:1、0—3歲嬰兒解剖及生理發育特點:呼吸系統、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運動系統、神經系統、感覺系統。
2、0—3歲嬰兒心理發展特點:感知覺能力、記憶能力、思維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際交往能力、自我意識、情緒與情感、意志力、氣質特征、言語能力。3、0—3歲嬰兒營養:熱能、營養素的基本知識、營養需要、膳食評價與營養行為。
4、0—3歲嬰兒教育:教育意義、教育特點與內容、教育原則與方法。5、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憲法的相關知識、母嬰保健法的相關知識、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知識、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知識、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相關知識、食品衛生法的相關知識、勞動法的相關知識。
育嬰師主要掌握嬰幼兒的養、護、教,包括飲食、飲水、睡眠、二便、三浴、衛生、生長檢測、動作技能訓練、智力開發、社會行為及人格培養、個性化教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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