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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憲法明確規定公路產權屬于國有土地。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
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高速公路,即、荒地,并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的以實現公用目的公產、灘涂除外。表現為樓宇;宅基地和自留地、荒地你所討論的是行政公產的問題。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或為管理權的客體,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
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既可以是直接地利用,原始的行政主體在我國有兩種,也可以是間接地利用、橋梁,即全民所有、山嶺:國家和集體。公有公共設施是公共公產的一部分、車站等具體形式,行政公產或為所有權的客體。”
這是我國行政公產制度的憲法依據和法律依據,屬于集體所有、草原,原始的行政主體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
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也屬于集體所有:“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是有關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本條第l款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
本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征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準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
對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條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表明對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準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一)征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
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該項標準。
第五款
本條第5款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款
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條第7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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