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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有點大,幾乎各個領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二、三批)、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陽能熱利用國家標準目錄、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旅游旅館建筑熱工與空氣調節節能設計標準等等。
法律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第六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第八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第十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
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十五條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
設備設施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
能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通用法律法規及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3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
4 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
5 能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6 節約用電管理辦法
7 關于建立GDP能耗指標公報制度的通知
8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能源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9 能源節約與資源綜合利用十五規劃
10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十五”規劃
11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
12 節能中長期規劃
13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14 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15 “十一五”資源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16 能源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規中強調: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燒,鼓勵發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經營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
2005年9月15日,國家發改委與國家能源辦聯合組織召開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專家論證會,《規劃》中把“加大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項原則確定下來。從稅收方面調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增值稅政策;調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設備進口關稅政策;加大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國家財政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
2006年11月12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
2007年4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了《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指出:“大力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加速生物制造技術在高消耗、高污染工業中的廣泛應用,既有利于減少我國對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賴,又有利于推進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 1996.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10.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1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 2000.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 1999.12.25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 1998.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200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10.28
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 2006.08.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 200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 2004.0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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