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小李為了盡快離婚,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對男方小趙說簽訂離婚協議只是“走形式”,雙方先隨便簽份協議,日后再另行協商財產問題,小趙亦同意并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現雙方離婚已半年,小李卻不愿意和小趙就財產問題進行再次協商,小趙遂向人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理了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最終法院認定雙方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約定的內容不成立,判決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團法官,我之前和小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時候簽了一份離婚協議,但當時簽這個協議是為了快速辦理離婚登記,實際上我們雙方對財產分割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現在我請求法院對我們共有的房屋和車輛進行分割,由小李給我房屋和車輛一半折價款。
小趙
小李
團法官,小趙說的情況不屬實。離婚協議是我們兩個商量好的,也是自愿簽的。
當時簽離婚協議時,小李跟我說在民政局簽協議就是“走形式”,根本沒有法律效力,之后財產我們再協商分割。團法官,您看看我倆離婚時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方發微信跟我說“這個是給民政局的特別簡單,回頭詳細的再寫一下去公證一份,很多具體事宜都寫一下”“民政局要協議就是走形式,辦完了具體協議的重新寫,我找個律師見證一下,或者公證”“民政局的沒有法律效應,就是一個形式”。這些都是小李給我發的原話。
小趙
小李
這確實是我倆的微信聊天記錄。雖然我跟小趙說“走形式”,但這個協議確實是雙方自愿簽的,我沒有欺騙小趙,而且小趙是研究生學歷,肯定也知道離婚協議只要簽了備案了就有效。
這份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我撫養,房子和車子都給小李,一看就不公平,我怎么會是自愿?當時因為雙方都認為協議是“走形式”,小李又急著跟我離婚,我一個男人礙于情面,就同意先把婚離了,財產問題再解決。當時的情況是沒有協議,民政局就不給辦離婚,所以才出現這樣的情況。
小趙
小李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給我是因為買房時我父母出資較多,車給我是因為用我的購車指標購買的,協議是有效的,雙方都應該按照協議履行。
離婚后孩子由我直接撫養,就算我自己不吃不喝,孩子也要上學和生活,我不可能不考慮孩子,我如果同意這么分財產就太不合常理了。而且小李家庭條件不錯,我不可能為了照顧她的利益不管孩子。
小趙
小李
小趙照顧孩子是很辛苦,離婚后我也想過給小趙一些金錢補償,但是小趙不配合,但這和離婚協議無關。
對方沒有跟我協商過,要是協商我們也不會鬧到法院來了。我希望團法官能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小趙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小李、小趙簽訂《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成立的問題。根據小李、小趙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小李、小趙均認可前往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是走形式,是為了順利辦理離婚登記而臨時簽署的協議,故可以認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尚未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約定的內容不成立。
在雙方離婚時未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現雙方亦不能就此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對于雙方共有財產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因涉案房屋及車輛均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就房屋及車輛價值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房屋和車輛歸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給付小趙房屋和車輛價值一半的折價款。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上述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須簽訂離婚協議。本案中小趙和小李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雖簽訂了離婚協議,但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時均認為該協議僅是“走形式”,實際上并沒有就財產處理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故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雙方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分割。
雖然小趙和小李的財產問題最終在本案中予以解決,但是這種在離婚時不妥善處理財產問題且隨意簽訂離婚協議、期望日后另行協商的做法,法官提示應謹慎采用。因為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備案的離婚協議形式上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確認,具有對外公示性效力,無論是該協議中對于夫妻人身關系解除的約定,或是財產分割的確定,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意定,均對離婚協議簽訂雙方產生約束力,協議中所確定的內容非經雙方自愿協商,不得隨意變更。離婚協議處分的財產利益,除非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凡屬于夫妻雙方合法財產一般應得到確認,法院對于離婚協議的審查持審慎態度。所以離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該保持謹慎,盡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協商的方式,以防日后出現 “說不清”而損害己方權利的情況。
來源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 | 張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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