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相關法條
案件索引
案情簡介
法院認為: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主要涉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而給付的首付款的性質認定問題,對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均作出了相關規定,實踐中對于案例中首付款的性質認定,有的認定為贈與,包括對配偶單方的贈與及對配偶雙方的贈與,也有的認定為借款。本案結合當事人的舉證情況,最后將其認定為父母對于夫妻雙方的贈與,系對我國《婚姻法》確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回歸。此外,對于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惡意轉移財產的,亦應結合雙方舉證情況,并結合涉案款項的數額、支出時間及用途等綜合進行考慮,不能僅因為一方對涉案款項的支出不知情而認定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行為。
關于401房屋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立法上確立的夫妻財產制的特點是:以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為原則,以特定范圍內財產歸個人所有及約定財產制為補充,《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財產制,以男女平等原則為指導,肯定了一方婚后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很好地調整了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符合現實國情。司法實踐中,為了更好地貫徹《婚姻法》所確立的夫妻財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三個司法解釋,為實踐中有關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再審改判,也體現出實務中對上述司法解釋理解認識的不統一。原審之所以認定涉案首付款系李×2(男)父母對李×2(男)一方的贈與,一是對于舉證責任分配不清,二是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接受贈與的財產從夫妻層面角度而言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沒能準確把握《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法律精神。
本案中,李×1(女)主張該款是借款,從債權角度進行抗辯,但未提供借據,盡管其提供了錄音材料,但是錄音載明的對話內容并不完整,且“出借方”即李×2(男)父母對此亦不予認可,鑒于借款關系系雙務法律關系,與僅需要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較大區別,故難以認定李×l(女)的主張成立。在無法認定李×1(女)主張成立的情況下,是否就必然認定李×2(男)的主張成立,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對此,還應考察李×2(男)的抗辯主張是否具有證據支持,對于李×2(男)主張的該款系父母對其個人的贈與,雖然得到其父母的證實,但是并無證據證明李×2(男)父母在給付涉案款項之際即為對李×2(男)個人的贈與,這種父母對于糾紛發生后的對于己方子女贈與的“追認”天然缺乏充足的證明效力。考慮到二人購買涉案房屋時,夫妻感情并未出現矛盾,此時公婆即明確表示首付款系對已方子女的贈與,亦有悖于我國社會家庭的傳統生活習慣,因此,李×2(男)之主張亦不能成立。在李×1(女)、李×2(男)的主張均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拒絕裁判,需要綜合全案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正確處理本案,需要對《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法律精神作出準確的理解與掌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所作出的解釋,原則上是基于目前婚姻家庭關系的一些新特點,對于《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這一基本原則的限制,其本意是更加合理地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夫妻房產糾紛,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關系中未出資購買房屋一方的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用“登記推定”的方式對于《婚姻法》第十八條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法律擬定事實作出了變更。基于《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屬于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因此,實務中對于《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運用應保持謙抑慎重的態度,確實注重夫妻利益平衡,從尊重《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原則出發,對《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中的“出資”作出限制性的解釋,即僅應理解為“全部出資”。綜上,再審綜合本案證據情況,將涉案出資款認定為李×2(男)父母對李×1(女)、李×2(男)二人的贈與,既符合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也符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原意,充分維護了男女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平等的財產權益。
需要說明的是,在個案中,即便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訴爭房屋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從尊重夫妻雙方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角度、促進家庭關系健康穩定發展、促進社會穩定發展以及《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幫助原則在離婚后的適當延伸出發,人民法院應充分考慮到離婚后生活確有困難的一方保持一定生活水準的正當訴求,尤其是對于離婚后沒有固定住所,收入有限,生活負擔較重,而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為家務付出較多的弱勢一方,法院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必要的、合理的幫助。同時,嚴格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適當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
此外,通過本案的審理,需要注意的是,認定推定事實成立即法律、司法解釋擬定事實的成立,其前提在于:一是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主張的其他事實能夠成立,如本案中無論是借款,還是單方贈與,均得不到有效證據證實;二是推定的某種事實成立,必須是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某種事實,而不能是無明確規定的其他事實。
來源:網絡
您好,這個問題貌似簡單,但由于涉及的房產情形不同,所以答案比較復雜,您對號入座就可以了。 離婚后名下房產的確權和分割,根據房子的產權登記、購買房產時間、還貸情況、資金來源的不同,再結合房產產權類型的多樣化、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式,我們來逐一剖...
父母出資的按揭房離婚時如何分割?離婚時父母出資的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應依據不同的情形具體分析,以下是在法治 中國 律師 網上整理的資料,第一種情形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這種情形屬于個人財產。第二種情形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
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規...
以下內容是根據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離 婚房產歸屬問題的規定: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回答絕對全面)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回答絕對全面)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
您好:情況是這樣的。如果產權證上就是您愛人一個人的名字,那房子就屬于您夫妻雙方共同的資產。如果產權證上出了您愛人還有別人的名字就看兩個人的在產權證上怎么填寫所站有的比例。如果寫您愛人50對方50%那您老公的50%屬于您和您老公的共同資產。你...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
離婚時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對房產作不同的處理。 一、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或者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為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
2017年新婚姻法有了新規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明確指示,不必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接下來跟著法里app的律師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2017年最新婚姻法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明確指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