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不圍繞你三個問題來回答了,說些讓你更明白的吧。
一、舉證,是勝訴的根本。
過期舉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直接后果就是敗訴。
二、法院不等同于仲裁,兩者是平行的,沒有任何關系。
所以到了法院,就要走法院的程序,有些訴訟程序是很重要的,就如舉證期限,上訴期限,最好不要違反。
四、其實不遺漏重要的程序,訴訟也不是那么復雜。
對方律師雖然會很多針對性的問題,你也不用管他,不辯都可以,等法官問你一句答一句就可以了,一般法官也沒那么大精力,他把事情弄清楚后,心中就有算的,說多也沒用,他主要也是看證據。
五、如不交答辯狀,最好交個代理詞,估計要你交代理詞時,你已經考完試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某民間借貸糾紛的庭審過程中,原告為證明《借條》記載的“出借人”系自己的曾用名,補充出示結婚證和第一代身份證復印件。
該二份證據材料系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庭審時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旁聽過許多民事訴訟的庭審,主審法官組織對該類證據的質證,出現過三種方式:
一、直接告知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該材料系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不組織質證;
二、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出示該證據材料并陳述完所欲證明的事實后,主審法官直接請另一方當事人質證;
三、提交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出示該證據材料并陳述完所欲證明的事實后,主審法官當庭釋明前述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然后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質證。
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即繼續質證,如果不同意質證,則當庭告知出示該證據材料的當事人法庭不組織對該證據材料的質證。
筆者認為,第一、二種方式不妥:第一種剝奪了出示該證據材料一方當事人的舉證權利;第二種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不予質證的權利,并且增加其敗訴的風險。
第三種方法較為妥當,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公平合理地兼顧了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
【分歧】針對本案有二種審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再次開庭對李某庭審后提供的收條進行質證。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本案中,李某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李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也就視李某放棄舉證權利,且李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意味著李某根本不可能在庭審中出示趙某出具的收條這份證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李某對自己已經償還借款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本案中,李某既沒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
因此,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逾期提交證據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后開庭審理前這段時間內提交證據才算是逾期。
本案中,李某并不是逾期提交證據,因為李某是在庭審結束后才向法院提交證據的。
所以此款并不適用本案。
綜上所述,李某雖有證據支持其已經償還所欠甲借款的主張,但由于其既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也沒有參加庭審進而在庭審中向法庭提供證據,所以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應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因為不能以犧牲程序公正為代價來實現實體正義。
[案情結果]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李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逾期提交證據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后開庭審理前這段時間內提交證據才算是逾期。
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法院將責令當事人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如果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將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如果不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質證。在我國,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另一種是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都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逾期提交法院的,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具有證據法效力,法院判決也不會使用該證據。該法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進行證據突襲,從而降低司......
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后提交的證據是新的證據,則法院采用該證據并據其做出判決的行為是合法的。如果該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舉證法院仍采納則是不合法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據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但同時《民事訴訟法》中又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所謂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

你所引用的條款是于2012年8月31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全文為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1、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審理時,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組織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庭一般不組織質證。 2、如果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予以質證采納,但同時要對逾期舉證人進行訓誡、罰款。另一方當事人...
一個民事案件的審理裁判,主要包括事實審查和法律適用兩個方面,而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也可認為只有事實審查一個方面,因為法律適用本身即是運用既定規則認定事實的過程。 法學理論上將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所謂...
1、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庭審理時,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組織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庭一般不組織質證。 2、如果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應當予以質證采納,但同時要對逾期舉證人進行訓誡、罰款。另一方當事...
說明: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91.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該份證據?答:該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在我國,...
沒有啊。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很難證明的。我覺得是法庭多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可以向法庭提出這是逾期證據,具體要不要質證,要看法庭的意思表示。根據新民訴,逾期提供的證據被法庭采納后,必須質證還是根據原來的規定,經過對方當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一般視為逾期。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