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東投資設立或加入公司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投資收益,因而,利潤分配請求權同樣是眾多股東權利中十分重要的權利,充分保障股東所享有的利潤分配權益,無疑是公司法最為重要的目標之一。
一、利潤分配請求權的相關立法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利潤分配請求權的分類
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分為已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未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與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
已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即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時經股東大會決議確定了利潤分配方案,股東根據股東會分配利潤的決議而享有的請求公司按利潤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額利潤的權利。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在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形成利潤分配方案之時,就轉變成股東對公司“應付股利或利潤”的請求權,其實質為債權性質,可比照債權進行處理。《<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于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未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即公司尚未作出分配決定,且未確定利潤分配數額時,股東基于獲取利潤分配的固有權的法律性質,學著鮮有討論。相對于已確定的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既得債權屬性,此種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性質應為期待權。《<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來看,股東抽象的利潤分配請求權也能得到支持,常見于當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能夠證明控股股東利用其優勢地位影響公司決策,導致無法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時,若繼續交由公司自治顯然將導致股東內部的利益失衡,此時相關股東依然可以訴請分配公司利潤并得到支持。
三、股東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條件
綜合上述相關立法規定,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的行使應當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一)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
為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保護公司債權人,不能用公司資本向股東分配紅利,否則便意味著向股東返還了出資,從而損害了資本維持原則。因此,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只能求諸公司的利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股利分配的資金來源為當年稅后利潤扣除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與任意公積金之余額。只有當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當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方能分配股利。
(二)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公司利潤分配與否,除了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資分配的利潤,還取決于公司的意思。只有當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時,股東的具體股利分配請求權才得以產生。股東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過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利潤分配方案,使股東享有的利潤處于確定狀態,使股東的抽象層面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轉化為具體層面的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股東才能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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