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依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開始選擇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預先處分自己的財產,以免給兒女留下“隱患”。可是,實踐中,由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又大多對法律規定不甚了解,請他人代書遺囑的過程中,往往因為內容、形式上一些細節的不規范而導致遺囑無效。
?無效情形一:立遺囑人不簽字
蘇某的老伴已過世多年,2014年10月,蘇某也因病去世。辦理完后事,蘇某的小女兒蘇曉夢想起父親生前曾留給自己一份遺囑,表示要把房屋留給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認蘇曉夢拿的遺囑,要求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共同繼承房屋。后經法院審理發現,蘇曉夢提交的代書遺囑上,落款處雖然按有蘇某的手印,可是卻沒有蘇某的簽字。對此,蘇曉夢解釋說,父親當時身體不好,寫字困難,所以就沒有簽字。但就是因為這一“簽字”瑕疵,法院最終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為由,沒有確認這份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官提示說,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必須在代書遺囑上簽字,只有在立遺囑人確實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書寫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按手印代替。一旦進入訴訟,主張遺囑繼承的一方就需要對遺囑的真實有效承擔證明責任,也就是說不僅要提交代書遺囑,同時還要提供證據證明立遺囑人存在不能書寫的客觀情況,否則就將像蘇曉夢一樣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確實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書寫,又想通過代書遺囑方式訂立遺囑,可以通過錄像或錄音的方式加以輔助,同時,留存好正規醫院出具的老人無法書寫的相應病歷材料或診斷證明。
?無效情形二:近親屬做代書人
韓某與趙某是夫妻,2014年,兩位老人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3個子女。事后,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對于這份遺囑,韓小蓮提出了質疑,韓琦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可這份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是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丈夫,韓小蓮抓住這一點,主張該代書遺囑無效。好在,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對此,法官表示,根據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上述案件中,韓小麗及其配偶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這樣訂立出來的代書遺囑實際是無效的。
如果遇到需要訂立代書遺囑的情況,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
?無效情形三:見證人未全程參與
2013年底,陳大爺去世。陳大爺的3個子女找到陳大爺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繼承父親的房產。此時,于某拿出一份代書遺囑,稱陳大爺早已決定其百年之后將房子留給她,可陳大爺的子女認為,父親不可能將房子留給于某一人,雙方就此產生矛盾。無奈,于某將陳大爺的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由自己一個人繼承陳大爺的遺產。對于陳大爺子女對代書遺囑提出的質疑,于某還專門提供了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某、洪某作為證人,證明代書遺囑的真實有效。
庭審中,證人劉某詳細陳述了其作為代書人,幫助陳大爺訂立遺囑的經過,可另一證人洪某卻對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詢問下,洪某承認,當時他去外面抽煙了,陳大爺和劉某說什么沒有聽清。最終,法院認為洪某并沒有參與立遺囑全過程,同時對代書遺囑的內容也不清楚,因此該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根據規定,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兩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確保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繼承人對代書遺囑的效力提出質疑,通常會對見證人進行詢問,以了解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和情況。如果見證人沒有參與訂立代書遺囑的全過程,或者無法清楚表述訂立代書遺囑的經過、遺囑的具體內容等,則很難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對此,法官提示說,一方面,選擇見證人的時候盡量選擇思維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質、有責任心的人員擔任。很多老年人選擇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為見證人,然而這些人員年齡較大,有一些已經無法清晰表達,甚至先于立遺囑人去世,因此并不適合作為見證人。另一方面,在訂立代書遺囑時,應告知見證人見證遺囑的后果,如果日后產生爭議,可能需要見證人說明代書遺囑的內容及具體訂立經過等。
來源找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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